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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財務公款炒股虧損后潛逃 在外地賭博時被抓獲 因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獲刑16年

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男子劉松壯是兩家國企的財務人員,他利用管理財務公章的便利,先後從公司挪用288萬余元用於炒股。不料股票遭遇嚴重虧損,劉松壯遂攜款潛逃。逃亡6年後,劉松壯因賭博被抓。近日,市一中院終審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

長龍路1段生日蛋糕>>案情

用公款炒股「打水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現年42歲的劉松壯,在2000年7月至2003年5月間,利用擔任北京市京澤貿易公司(以下簡稱京澤公司)及晉城市富華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富華公司)財務人員、管理財務簽章的職務便利,以轉賬支票形式,先後從富華公司挪用208萬余元,從京澤公司挪用80萬元。

隨後,劉松壯將挪用的288萬余元存入他以妻子的名義開設的大同證券公司晉城營業部股票賬戶,用於買賣股票。其間,劉松壯亦將個人現金71.1萬元投入該股票賬戶,后共取現35.8萬元。截至2007年3月,劉松壯購買的股票遭遇嚴重虧損,於是他將賬戶中的股票全部賣出,取現90670元,攜款潛逃。

2014年5月29日,劉松壯因涉嫌賭博,在山西省晉城市被抓獲,到案后他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贓款未退賠。

據了解,京澤公司與富華公司同為某國企的全資子公司,屬國有企業性質。故劉松壯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供述

虧太多被迫多次作案

法庭上,劉松壯稱,1999年至2006年間,他同時負責富華公司、京澤公司的財務工作。由於兩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金某另有職務,他的人名章和公司財務章都由其保管,財務支出可以由其電話請示后先領取支票再補簽字。

其間,劉松壯編造虛假業務,先後三次從富華公司和京澤公司領取總計288萬余元的支票,存入以其妻子金某名義開設的股票賬戶中,並委託韓某、王某幫其炒股。他還曾將自己借的一部分錢也投入到股票賬戶中。

為掩飾挪用公款的事實,劉松壯通過他人偽造財務憑證、利息清單、往來款收據、銀行存單等單據。「我想歸還公款,但因為股票賬戶虧損嚴重,被迫第二次、第三次挪用公款,後來實在無力償還,才想到潛逃。」

庭審時,劉松壯稱事後十分懊惱、後悔,逃亡的6年裡,他度日如年,感覺比現在蹲在看守所還難受。

另據了解,案發後,劉松壯的妻子金某提供證言稱,她對劉松壯以自己名義開設賬戶炒股的事並不知情,在2007年劉松壯潛逃后,她才得知丈夫挪用公款的情況,此後也未與其再聯繫。

>>判決

兩罪並罰終審判16年興盛北路生日蛋糕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松壯的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鑒於劉松壯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一審以劉松壯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判決劉松壯退賠288萬余元發還受害公司。

劉松壯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訴,他認為自己有自首情節;且原判認定其犯貪污罪的事實不清。

市一中院經查認為,2007年7月劉松壯作案后潛逃,時間長達6年,2014年5月劉松壯因賭博被司法機關傳喚后,並未如實供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還編造虛假身份,企圖逃避法律制裁。劉松壯不具有自首東田洋生日蛋糕情節。此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故不予採納。

對於劉松壯所提原判認定其犯貪污罪的事實不清的上訴理由,市一中院認為,劉松壯挪用公款至個人股票賬戶炒股,虧損后攜帶清戶資金潛逃,按照法律規定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鑒於劉松壯將公款和個人款項混同炒作,導致清戶資金無法區分性質,故原判以該股票賬戶中公共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投入比例為基礎,按照對被告人有利的原則,認定貪污公款數額為8萬余元的事實清楚。市一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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