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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現在讀大學不只要看分數

既然還要看

英文畢業門檻

耶!!!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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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過,千萬不要問~~~很恐怖!!

因為... 要留級

可是倘若因為英文畢業門檻就不想讀這間學校,似乎也是太難過了

該怎麼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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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聽聽學長姐怎麼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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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英文環境 聽說能力融會貫通



一直希望本身的學術成果讓外國人看見,要頒佈在外國期刊上,必需用英文寫作,參加國際研討會也需要英文。但沒有學習聽說的環境,雖然學很多文法背很多單字可是你卻用不到,當你用不到很快就忘記了,需要說的時候很緊張,語無倫次。有一次,在街頭碰到外國人來問路,因為擔心回答不出來,只好假裝沒聽見。我的工作是大學講師,校園裡常遇見外籍生,但面對他們時仍然免不了緊張,溝通只能比手畫腳,這種情形真的很尷尬!

我決定加強英語聽說能力,但以往補習班的填鴨式教育卻不符合我的需要。偶然參觀TutorABC廣告,體驗了線上課程,覺得線上即時互動的方式很貼近自然,看得到老師很有臨場感,感覺就像真實情境,又能被糾正本身的錯誤。

專業英文顧問耐心指導 發音文法一次到位



剛加入TutorABC時,面對外籍顧問的問題還是非常緊張,甚至發揮不出原有的水準,只會回答YES or NO。但是顧問了解我的狀況,會以笑容化解我的不安,耐心的把我的回答寫下,並紀錄文法和發音的錯誤,我覺得這種即時回饋效果非常好!幾次課程後,緊張的感覺也隨著英文進步而慢慢消失了。一開始不太敢開口,還只敢上一對六的課,但隨著聽說反應變快,現在我喜歡一對一的課程,整堂課都是我的練習時間,對我來說成效是最大的!從只會單字的回答到能整整四十五分鐘與外籍顧問即時對答,這大大提升了我對英文的信心!

信心提升 直航職場目標



和以往體驗過的線上教學比起來,TutorABC本身研發的上課系統對我來說很便當,更能夠把教學課程即時互動。例如在skype就無法在教材上畫重點,但TutorABC的學習平台卻能做重點筆記,還可以下載教材讓我隨時複習!在TutorABC兩年,我覺得聽和說是進步最顯著的,敢溝通就會提升信心。同時在這裡可以配合本身的時間挑選上課方式,我在研究工作之餘不擔心會荒廢學習。約滿後,有考慮過其他線上學習系統,也體驗過其他們的教學方式。但用我從事教育業的標準來看,這裡的師資相較強大許多,最終還是選擇TutorABC。

現在我敢用英文和外國人溝通,以前看見外國人會馬上跑掉,現在看到外國人會期待他來問我!看電影時不消看字幕也可以了解內容。以前旅行只去過香港日本,現在英文進步了,讓我開始計畫去歐美自由行。從只會比手畫腳到現在能用英文對外籍同事講解論文,是我最大的收穫!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就能完成我的夢想,讓國際看到我的研究成果!

TutorABC讓您用對的方式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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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看Lucas在TutorABC上課前與上課後的差異吧!



Lucas上課前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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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as上課後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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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瑞珠

企業進行併購並非二十一世紀新動態,猶記得過去二十多年來陸續都有類似異業結盟合併,或同質性產業間尋求合意併購後得以壯大組織與取得市佔邦畿,皆有前例可循。只是近年來全球貿易聯盟庇護主義興起,紛紛簽定貿易關稅協定以關稅互惠機制活絡貿易自成網絡。

各產業間競爭激烈已不在話下,再受全球經濟景氣循環影響下,想以低生產成本高勞動力國家生產製造策略已漸不復往,營運及獲利皆備感艱辛,競爭亦越趨白熱化,削價競爭也早已非良藥。因此產業同質性高的企業為局勢所迫,紛紛向同業或競爭者尋求合作機會,企業併購風潮似乎再起,也比過往需要更高更快速的效率來整併,期能達到有效整合的最佳策略,如今似乎又尤以高科技電子業相關,及通訊或手持裝置零組件廠的商業整合為最。

近期最引市場及職場關注的,當屬台灣知名封測大廠以勢在必得、窮追不捨之姿,對外宣布計畫要百分之百收購同業或稱競爭者的股權事件,是最為市場夯貨話題與未來可能個案。姑不論市場對兩造的併購議題被質疑或定調為惡意併購與否,還是一造藉以單純經營策略為說帖,皆非筆者能力所能討論與測度,但就職場勞動專業上筆者認為,任何併購後的新事業單位,無論哪一方在是否促成併購後的一方,總要面臨人事重組、減除人力或部分留任人力的人事安排問題。因此過去企業併購改組後的勞動人力裁員事件,常引發職場勞資爭議,造成一時社會動盪,影響勞工個人及家庭經濟陷入困境者,也不在少數。

有鑒於此,前稱該二大知名企業雙方究是否願意合意,或情未投意不合僅單方一造喊論併購之際,一端員工卻早已陷入不安,深恐併購若成為事實後將被迫資遣解僱而失去工作,為了維護工作權,似乎已經成為該事件另一議題,也在職場上再度掀起討論。經報導媒體披露,勞工幾次陣前抗議舉措似乎也演變成公親變事主,接二連三走向街頭持續突顯議題,無非希望積極訴求政府阻止該案二造間併購成立,防範於未然,以保障勞工工作權。

勞工可以拒絕被資遣?

勞工最終訴求為保障工作權,但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對於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可能無法如勞工所願。誠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按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如前規定,勞基法既已明確規範企業(事業單位)併購後,新舊雇主除了得商定全部或部分留用勞工,而不被留用的勞工只要按勞基法相關規定事項給付員工資遣費,並不違法。顯然在此不決數的一個假設性事件中的一方,勞工要的工作權,拒絕未來可能被新雇主發動終止勞動契約的變數,可能會落空。

不被留任,資遣費如何

若果,依民法企業尚有自主經營辦理權,基於企業營業發展所需恐也會無奈祭出裁減人力之手段,亦不無可能。僅依現行台灣勞動相關法令,員工面臨企業併購後的處境,確實難以置喙或自保。幸運被留任者尚能依自願選擇同意留任而保住工作,或選擇不肯意留任拿錢(資遣費)走人;而不幸被新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各款之一終止勞動契約者,尚且得靠「微薄」資遣費暫度失業期間之窘境。

筆者所謂「微薄」資遣費係因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政府施行勞退新制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按勞基法第十一條事由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費之給付為勞工工作年資滿一年資遣費為平均工資0.5個月計算,最多給付六個月。另受資遣後的勞工,為「非自願離職」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尚能依《就業保險法》向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為期最長六個月,並以六成勞保投保薪資之給付補償其生活經濟所需,提供失業勞工待業期間的經濟支援。



資遣與工作權之競合


於此,筆者認為還值得討論的是,若因企業併購後新事業單位雇主依勞基法第二十條對於勞工留用或資遣固有其自主經營辦理權,但礙於與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限制雇主解僱的規範,是否產生法規競合關係之虞?如「勞工非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克不及勝任時,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據此,若企業併購後政策性必需裁減人力而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事涉勞工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適法性如何,似乎亦有值得商榷之處。

最後,持平來說,就事論事,勞工方面在倡議勞工權益保障之同時,著墨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為拘束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發動權力時,則對取得併購後的一方(新事業單位)之雇主亦可能受限於未來經營辦理上僵固的人力布局,與背負勞務成本之沉重壓力。究應如何兼顧,考驗經營者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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